勞動爭議 應45日內仲裁結束
2012-11-14 | 瑞方人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這樣可避免許多勞動者因錯過維權時間無法維權的遺憾。
另外,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規定,勞動仲裁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也不得超過15日,這就減少了勞動者維護權益的時間成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為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在掌握證據方面通常具有優勢地位,此條規定將解決用人單位“有證據不提供”的問題,譬如工資發放記錄、考勤記錄、規章制度等,有力遏止不法用人單位的惡意規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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