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職工被公司無故辭退就只能自認倒霉?
近日蘭州交大一教師因患病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該教師訴至法院,法院依據勞動合同法判決恢復勞動關系,法院認為: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用人單位在醫療期未滿時便與當事人解除合同,這是導致用人單位敗訴的主要原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要謹遵程序,瑞方為小伙伴了整理勞動者患病、就醫期間,用人單位如何處理勞動關系的典型裁判規則。
1.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仍在規定醫療期的,勞動合同不因合同期滿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24個月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2.用人單位不能因勞動者醫療期滿未到崗上班而認定勞動者自動離崗,應當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者在醫療期滿后仍未到崗上班,用人單位可行使單方解除權,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但不能認定勞動者醫療期滿后未上班的行為為自行離崗,因此醫療期滿后,勞動合同解除前仍需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
3.勞動者持有效診斷證明向用人單位請病假并在家休養,用人單位不得以無故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持可以直觀說明病情及休養需求的診斷證明書向用人單位請病假,用人單位以未提供詳細檢查報告為由認定勞動者提供虛假證明,無故曠工并解除勞動合同的,系違法解除,應支付相關賠償金。
4.勞動者口頭征得請假批準但請假手續存在瑕疵的,用人單位應提供合理補正時間,不得擅自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以通話形式請假后,取得相關用人單位管理人員口頭同意并補交假條,但提交假條未加蓋醫院公章,用人單位未給予合理補充請假手續的時間便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系違法解除,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5.辦理請假手續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存在瑕疵的,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部分病假工資
勞動者病假屆滿后,通過電子郵件向用人單位表明繼續申請病假的意思,但未說明具體病情和續假時間,用人單位以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作為唯一準假依據,針對續假不予批準并發出警告,勞動者不予理會的,雙方均存在瑕疵,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部分病假工資。
6.勞動者拒絕履行用人單位規定的請假程序及手續并始終未到崗上班的,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寄送病假條,但未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提交具體診斷、休假證明,經用人單位書面告知仍拒絕補正請假手續并始終未到用人單位出勤的,用人單位可以無故曠工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7.勞動者提供虛假病假單的,用人單位可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供的病假單與實際病情不符,且病假期間未進行持續且必要的診療活動,屬于提供虛假信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勞動者提供的醫療診斷為虛假證明,且未規定休病假的地點和方式,不能因勞動者病假出游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由專業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等證明材料申請病假,但病假期間外出游玩,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提供的醫療診斷為虛假證明,也沒有規定休病假的地點和方式,因此不得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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