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工作期間受傷沒及時就醫,影響工傷認定嗎?
工作期間受傷沒及時就醫,不影響工傷認定的結果。
市民陸女士:今年1月28日,我在工作期間摔倒,當時尾椎骨疼痛,但我沒在意。3天后,疼痛加重去醫院檢查,結論為:“末節尾椎邊緣皮質欠光滑,骨折可能請結合臨床。”醫生建議我休息3天,沒開藥。春節過后,我尾椎骨處還是疼痛難忍,于是去醫院做了CT,報告為“椎體不穩”。請問我事故幾天后才就醫檢查,能申請工傷認定嗎?會不會影響工傷認定的結論?
瑞方解讀:
依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陸女士是在單位期間因工作原因摔倒導致受傷,可以申請工傷鑒定。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30天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社保部門可以酌情延長申請時間。若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員工本人、家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發生的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從業人員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社保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要對員工提供的材料調查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60天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員工本人或家屬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工傷認定依據行政復議之后的結果認定。
陸女士沒有在事故發生的當時看病,沒有將發生工傷的證據固定下來,只能說對認定工傷的材料舉證上存在劣勢,但是依據事實仍是可以申請工傷認定。最終能否認定為工傷,還要看區縣工傷鑒定部門的審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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