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信貸資產證券化改革為何難以落地?
公積金信貸資產證券化,不是可以一步而蹴的,這個涉及到社會上的方方面面,公積金資產證券化,應該遵循法律程序。
最近,有媒體報道,7000億公積金貸款試點資產證券化,并稱,信貸資產證券化正成為穩定住房消費的手段,繼棚戶區改造及其貨幣化補償成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置換出信貸額度的首要用途,住房公積金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已經被監管層提上議事日程。消息一出,就引起了社會關注。
何謂資產證券化?通俗而言指,可將預期收入的資產,通過在資本市場上以發行證券的方式給予出售,以獲取融資,以最大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一些公積金繳存人士提出質疑,公積金是繳存的私人財產,實行公積金證券化征得過全體繳存人的同意嗎?是否有法律依據?公積金主管部門憑什么替廣大繳存人作主?一旦出現風險誰來承擔責任?
對于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廣大繳存人期待已久,但是改革就是“難產”,改革靴子遲遲不落地,陷入“尷尬”之境,也引起繳存人的不滿。
有三個原因:
自2013年起,住建部曾放風公積管理條例需要“修訂”,至今已近三年的時間,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據媒體披露,造成此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與主管部門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新公積金管理條例不出臺,也導致各地方紛紛突破法規,公積金使用大走樣。比如,公積金除用于繳存人買房之外,還可支付物業費、房租等目項。而一些地方政府,有規模地直接挪用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房建設、買國債、地方性項目投資等,幾乎把公積金當成了“小金庫”,乃至產生腐敗。
公積金增值收益究竟歸誰?我國的《物權法》等經濟法,對私人財產所有權都已明確界定,所有權人對自已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毋庸置疑,公積金是私人財產,公積金增值收益來源于公積金,公積金以及用公積金產生的一切增值收益都屬于廣大繳存人的財產。即使有公積金管理條例行政法規作法律依據,但當與國家法律沖突時,按法律慣例應以《物權法》等經濟法為準。
各地方政府取得的公積金增值收益使用權和所有權,用于發展社會性保障房等項目,這都是超越法律行為。大批被挪用的公積金增值收益,已成了一筆龐大的糊涂賬,既不向社會公布,也不作處理,至今沒有給全體繳存人有個完整的交代。
然而,動用公積金實行資產證券化,是否有理有據呢?實行棚戶區改造及貨幣化補償,應該屬于國家開發銀行融資解決的范疇,并不需要公積金資產證券化來融資解決。即使公積金真正需要資產證券化,也應該遵循法律程序,而不是以所謂“信貸資產證券化成為穩定住房消費的手段”來作理由,作為決定的依據。不講法律擅自動用公積金資產證券化,非但不利于公積金制度的發展,也加劇了管理上的矛盾,阻礙了以法治理的進程。一旦出現類似于美國兩房次貸危機的情況,涉及到各行各業每個繳存人的損失,由誰來負責?
因此,公積金資產證券化,由于公積金制度尚未立法,還必須走法律程序,必須由立法機構全國人大審議討論決定,不是由某個部門或某個官員說了算。
數以萬億計的公積金,除了大批增值收益被挪用之外,一直被一些部門以提議“買國債”、“進入股市”、“成立住房銀行”,乃至“資產證券化”花樣百出,當成“唐僧肉”來算計,屬于全體繳存人的財產,在法律上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這也是不可回避的一大問題。十八大三中全會《決定》第45條提到:“建立公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監管機制。”所謂“規范”,就是要以法治理,按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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