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退職的退職待遇有那些?
辦理退職的退職待遇有那些? 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人員按本人標準工資的40%發給退職生活費。 1、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后我區按照國家規定將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補助費提高到50%。
2、新人發[2004]74號文件《關于調整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退職生活費標準的通知》規定,對我區機關工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完全喪失工作(勞動)能力辦理退職手續的退職生活費標準調整如下:
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比照同工作年限退休人員的退休費計發比例(新政發[1994]48號文件對退休人員規定的退休費計發比例)計發退職生活費。
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仍按新政發[1994]48號文件規定標準計發退職生活費。
但上述退職人員不享受新政發[1986]61號、新黨發[1983]71號等文件對退休人員規定的有關待遇。以上標準從2005年1月1日起執行。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職的,按其退職時工資標準調整退職生活費。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職的仍按原規定標準執行。
四、對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工作人員,本人堅持不退的如何處理?
國發[1978]104號文件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工作幾個具體問題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工作人員除個別確因工作需要,經縣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準繼續工作外,都要按時辦理退休手續。本人堅持不退的,從所在單位通知的下一個月起,不再計算工作年限,工資改發退休費。
五、干部、工人是否喪失工作能力的鑒定工作應由什么部門鑒定?
根據新人發[2001]39號文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干部、工人是否喪失工作能力和勞動能力的鑒定工作,由縣以上人事部門鑒定機構會同衛生部門在指定的醫療機構經體檢后研究確定。
六、不具備退休條件,又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員,本人堅持要求退職的,如何辦理?
新政人[1980]047號文《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中規定。對身體健康或雖有疾病但尚未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不具備退休條件,本人堅持要求退職的,不能辦理退職手續,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可辦理離職手續,發給離職證明書。
經批準辦理離職手續的(批準出國長住的除外),可酌情發給必需的回家路費,不再發任何補助費。
七、犯錯誤曾被勞動教養的,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新政人[1980]047號文《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通知中規定,犯錯誤曾被勞動教養的,勞動教養期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勞動教養后仍回原單位工作的,其勞動教養前后可以合并計算工作年限,但是開除公職去勞動教養的,應從重新參加革命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
八、退休、退職人員因違犯法紀被判刑時,退休、退職待遇如何執行?
根據人函[2001]27號文件對《關于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函》的復函中規定:
(一)關于國家公務員退休后,因違紀被查處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1、對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后被查處且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應按照《國家公務員法》規定的處分種類和標準,給予行政處分。但考慮到他們已退出公務員隊伍,不是在職國家公務員,因此,可不作處分決定,而按照其所犯錯誤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應給予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準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一個級別后,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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