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工作中受傷的處理
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工作中受傷的處理 對于已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在企業工作中受傷,應不能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辭退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是不具備合法勞動就業能力的人,其不具備合法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就不能與企業構成勞動關系,所以不是《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對象。
若其是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又被企業返聘工作中受傷,也不能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等八部委辦《關于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中辦發【2005】9號)之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職工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退休人員在工作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應分情況處理,對于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不能認定為工傷,對于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則應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綜上,在判斷是否適用工傷待遇申請,要根據勞動者的自身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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