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如何辦理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1、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采集
①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采集
社保經(代)辦機構每年一季度向參保單位下發《繳費基數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采集表》(表六)(以下簡稱《繳費基數采集表》)或繳費基數采集軟件。單位依據繳費基數采集的要求如實將繳費人員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資填入《繳費基數采集表》或錄入采集軟件并打印《繳費基數采集表》,由繳費人員簽字確認。單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將《繳費基數采集表》和采集數據盤上報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
②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生成
社保經(代)辦機構于每年4月1日按有關規定生成當年繳費人員的繳費基數,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繳費基數的核對工作。
2、繳費人員增減變動
社保經(代)辦機構每月5―25日辦理繳費人員增加或減少的變動手續。
①人員增加
單位新增參保人員時,應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加表》(表十一)(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增加表》),并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登記表》(表二)(以下簡稱《個人信息登記表》)或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轉移證明及相關材料,社保經(代)辦機構負責辦理參保人員的增加手續。
②、人員減少
單位辦理參保人員減少時,應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減少表》(表十二)(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減少表》),社保經(代)辦機構根據減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證明》(表二十二)(以下簡稱《保險關系轉移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表二十二―1)(以下簡稱《人員轉移情況表》)、《北京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退休清算單》(表二十三―1)(以下簡稱《個人賬戶退休清算單》)、《北京市社會保險一次性領取清算單》(表二十三―2)(以下簡稱《一次性領取清算單》)、《北京市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清算單》(表二十三―3)(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個人賬戶清算單》),并負責辦理參保人員的減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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