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對社保經辦機構的設立和運行保障是如何規定?
2015-09-29 | 瑞方人力
《社保法》對社保經辦機構的設立和運行保障是如何規定的?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72條規定,“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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