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社會保險基金如何進行管理和統籌?
2015-09-16 | 瑞方人力
對社會保險基金如何進行管理和統籌?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64條第2款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依據《社會保險法》第64條第3款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依據《社會保險法》第65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依據《社會保險法》第66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依據《社會保險法》第68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存人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據《社會保險法》第69條第1款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依據《社會保險法》第70條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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