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快訊】女老師哭了!生個孩子竟要等到10年后...
最近,瑞方被一則新聞驚呆……
河南鄭州中牟縣一學校女老師生孩子竟然要排隊…已經排到了10年后!擅自懷孕還要被辭退!若沒有校長的“準生令”,老師連“飯碗”都保不住了……
看到這個,瑞方心中有一百只草尼瑪奔騰而過,校長,學校確實不是讓老師生二胎的地方,但素,國家已經開放二胎,你這不讓生,是要被抓起來滴!
作為職場婦女,一旦懷孕,常常會在工作中遭受到各種不公平的待遇,有些單位甚至是以懷孕為理由辭退女職工。前段時間瑞方還看到一個新聞,28歲女子想要二孩求職屢遭拒,原因竟是企業也要生存不能不算性價比。
作為職場女性,應該清楚自己享有的權利是什么,這樣才可以更好維護好屬于自己的權利。
那么,懷孕婦女應享有的權利是什么呢?
1、職業婦女無論是在懷孕期間或者是產后,都有不被辭退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孕婦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
《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在我國,工資分配實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
3、可帶薪休假
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4、醫療報銷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根據各地政策,報銷范圍有差異)
5、勞動安全受保障
《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和適當減輕工作。
瑞方有5個小建議,可以讓孕媽媽處理好產假與工作的關系,讓孕媽媽的休假休得更無后顧之憂。
1、規定好產假的權利
對于不想放棄工作的媽媽,需要提前規劃好一份產假工作計劃,將每一項與自己相關的工作細節仔細記錄下來,之后列出工作明細表,這樣代理人會根據表中的安排很快接手工作。
2、確認工作代理人
由于職務和職位的不同,你的工作代理人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分給不同的人負責不同的工作項目。
3、交接工作
在產假前,讓代理人了解你工作的脈絡與流程,并提前進入工作狀態,萬一你出現早產癥狀,可輕松離開。
4、產假期間與公司保持聯系
在產假期中可以與代理人通電話,關心一下他的工作狀態。
5、假期結束前的準備工作
假期結束前與工作代理人聊聊工作進展的程度,這樣,你一回到公司就可以迅速找回原來的感覺!
(本文為瑞方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并附帶原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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