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社保關系是法律允許的嗎?
2012-12-22 | 瑞方人力
雙重社保關系是法律允許的嗎?
“內退”這個詞對我們來說并不陌生,可能每個人身邊都有選擇內退的親朋好友。內退員工一般在單位資格較老,但尚未達到退休年齡。針對他們留在企業中沒有合適崗位的情況,單位采取這種過渡性質的安置方法,并在內退期間,繼續為其繳納社保。內退員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實際處于保留勞動關系但又無需在崗的狀態。但由于內退費普遍偏低,因此很多內退職工選擇重新就業。廣元的老王就是其中一位。
老王是廣元市某工廠資深電工,內退后,他在一家物業公司找到了新的工作。公司與他簽訂了合同,但并沒有給他買社保。
在一次工作中,老王受了傷。于是他向物業公司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公司以老王是內退員工,與其他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為理由,拒絕承擔工傷責任。
老王因為在原單位尚未達到退休年齡,又在新的公司任職,處于雙重勞動關系的狀態,這為企業推脫責任提供了說辭。那么,對這種情況,法律是怎么規定的呢?
瑞方人力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可知,如果新用人單位招用了與原用人單位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造成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勞動者和新用人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見,只要勞動者在對于完成原單位工作任務并沒有造成影響的情況下,法律并未禁止雙重勞動關系。
相關司法解釋對內退職工與新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也有明確規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那么,與雙重勞動相對應的,社保關系是否也能雙重呢?
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另外,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指出,“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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